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代表理事会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规划、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主体,是在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二章 工作原则与职责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坚持以会员为基础,面向会员和社会。反映成员需求,保证会员公平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注重提高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广泛参与性,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3)坚持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以充分发挥科技社团通过先进标准引领冶金与新材料创新发展的作用。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代表理事会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宜进行决策,具体包括:
1、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规划、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对与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等进行决策;
3、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4、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5、对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活动、申诉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贯彻国家标准化法,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为部分单位会员理事和冶金、材料领域标准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0人,并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建议权和批评权;有权参加本委员会活动,优先取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委员应遵守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五年,并与理事会同步进行换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作为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执行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标准的立项及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批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会议及表决制度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应召集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
1、学会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工作体系与机制的建立等重大问题。
2、学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的审查;
3、对中国金属学会标准立项计划、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4、对中国金属学会标准的复审的终审;
5、对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管理的组织、人员在从事标准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审查;
6、对学会标准化工作中的申诉终审审理;
7、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应表决通过:
1、对中国金属学会标准送审稿的终审通过;
2、对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复审的终审通过;
3、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凡属于表决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会议方式或邮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表决前30天,秘书处办公室应准备好表决票、表决说明、送审稿的有关文件,分送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投票反对或弃权应写明理由。投票为记名制,标准的送审与复审得到75%以上(含75%)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由中国金属学会工作总部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