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标准工作组的建议。
第四条 受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六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 开展本专业领域内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第八条 对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建立和管理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主要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依托由中国金属学会各专业分会或技术领域发展需要组建。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
2. 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第十五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 中国金属学会各专业分会均可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申请,并报送《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
2. 对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负责筹建的专业分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3. 负责筹建的专业分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5)《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第十六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负责筹建的专业分会,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学会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第四章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八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用户等。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1.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2.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团体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上级标准化组织组织的培训;
(5)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构成要求
1. 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2.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3.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4. 学会工作总部工作人员不得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1.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兼/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2.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3.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顾问和观察员
1.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2.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换届
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公布即将换届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按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组的组成根据标准制修订的需要,参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职责
1.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各专业分会的挂靠单位应当将其受托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3.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中国金属学会举报,中国金属学会应当及时调查。并将调查处理建议报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由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限期整改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1.起草的学会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起草的学会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学会标准的;
4.对标准化工作组报送的应当申报学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不予申报的;
5.对标准化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6.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7.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开展新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学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学会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第三十二条 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1.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4.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也可以进行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暂停
2年内没有学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技术委员会,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经相关专业分会申请和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予以撤销:
1.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连续3年没有学会标准制修订的;
4.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其它原因。
第三十五条 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规定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其它规定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制定工作组的整改、重新组建、调整、暂停、撤销以及委员的解聘等参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