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作者: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9-26


分享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称学会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会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1)GB/T 20003.1 制定标准的特殊程序 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学会标准过程中对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二章 标准涉及专利问题处置的宗旨与原则

第四条 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是以服务于冶金、材料领域科技进步为宗旨,以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社团通过先进标准引领冶金与新材料创新发展的作用为目标,鼓励学会标准及时采纳必要专利,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与产业化。

第五条 学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六条 学会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理遵守披露原则、承诺许可原则、合理无歧视原则和不介入原则。

第七条 中国金属学会不负责对学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进行识别,不负责对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学会标准所涉及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申请的范围等进行鉴别。

第三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八条 学会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遵守专利信息披露原则。参与学会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对其所知悉的必要专利,及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进行披露,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在该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所知悉的必要专利,并将有关专利信息书面通知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

第十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在对学会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征求意见时,应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提交的学会标准项目建议中涉及专利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表A1),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已授权的专利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未按上述要求披露其所持有的必要专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利许可声明

第十三条 学会标准中涉及必要专利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遵守承诺许可原则和合理无歧视原则,并做出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和无歧视条件进行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在做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表A2)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A3.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及时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该声明应由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1.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学会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学会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3.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许可。

第十五条 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选择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况下,标准中不应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已做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以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第十三条中所做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获专利申请权。对于已经向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十八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或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表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销、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恢复,专利权无效、终止或恢复等。

第十九条 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报批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应同时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许可声明。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许可声明的学会标准草案暂不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且没有专利许可声明,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应要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并报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若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拒绝做出上述专利许可声明,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暂停实施该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并要求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五章 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应通过学会团体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及国标委网站等渠道公布标准或标准草案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公布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涉及专利的标准或标准草案、已披露的专利清单(A4)和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在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每次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中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学会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在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第六章),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直至正式出版的学会标准中给出相应的说明。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尚未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应在标准报批稿和正式出版的学会标准的前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制修订学会标准过程中规范性引用了涉及专利的相关标准条款时,应按第六章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制修订的特殊处理程序的规定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实施许可。

第六章 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制修订的特殊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学会标准的提案及立项阶段,建议人在提交学会标准建议书的同时,应报送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提交学会标准建议书全体委员表决时,应提交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在进行学会标准立项公示时,应同时公布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建议稿、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联系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与其拥有或知悉的与学会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学会标准的起草阶段,学会标准工作组应按第三章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着拥有的必要专利;不属于工作组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按规定要求披露自身及关联着拥有的必要专利。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应联系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第四章规定获取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书面实施许可声明。学会标准工作组提交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或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按第五章规定公布标准相关信息,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第三章规定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信息;对在征求意见阶段新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应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在通过与发布阶段,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内容至少包括学会标准是否满足第二十二条要求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完备性,并给出审查意见。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或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学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在标准通过批准前,如果发现了新的必要专利,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应终止标准报批程序,并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置后,再履行通过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在学会标准复审过程中,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标准的复审结论。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发现涉及专利但未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或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书面实施许可声明,否则暂停学会该标准的实施,并由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专题导航
计划
通知
会议
支付
政策
企业
奖励
评价
认证
科普
图书
期刊
文集
党建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