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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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9日,中国金属学会九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会员和社会监督,中国金属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以下称CSM标准)是指由中国金属学会按照明确的程序、规则,遵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组织制定的,供会员和市场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属于团体标准范畴。

第二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学会服务创新的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引导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会员为基础,面向会员和社会。反映成员需求,保证会员公平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2)创新引领,响应市场。进一步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提高制修订效率,充分发挥科技社团通过先进标准引领冶金与新材料创新发展的作用。

3)填补空白,提高水平。填补行业、领域空白,结合用户要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提高标准质量。

第四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需要在冶金、材料学科领域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 可制定CSM标准:

(一)冶金、材料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数值标准、接口标准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等基础标准;

(二)冶金、材料领域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环保标准等;

(三)冶金、材料领域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和服务标准;

(四)冶金、材料领域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第二章  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在重大事项经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授权的条件下,建立实现CSM标准化工作决策功能、管理协调功能和标准研制功能的三级工作体系。

第六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在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CSM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代表理事会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规划、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与CSM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等进行决策,对CSM标准化工作活动、申诉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CSM标准申诉的仲裁机构。主任由学会理事长或学会有关会员单位常务理事以上专家担任,设副主任3-5名,其组成人选为部分单位会员理事和相关专家,委员会原则上不超过30人,并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是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机构。秘书处在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履行CSM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功能,主要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文件;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团体外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等。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为中国金属学会工作总部,办公室设在中国金属学会生产技术部,为具体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等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工作条例》予以规定。

第八条 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CSM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专业技术领域技术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制定,CSM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查、标准送审稿审核及已发布标准复审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技术标准研制领域需求而设立,原则上依托中国金属学会分支机构或技术领域发展需要组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由《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九条 CSM标准工作组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具体技术标准研制工作。CSM标准工作组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并经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批准组建。技术标准工作组资质要求、组建程序、工作程序等由《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三章  标准的研制

第十条 标准研制指技术标准首次研制和修订,包括提案及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通过与发布和复审等环节。标准研制的完整程序及具体要求由《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和编写规则》予以规定。CSM标准研制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CSM标准由CSM标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和单项CSM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组成。

第十二条 标准研制宜充分搜集相应标准化对象的中国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并建立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标准提案及立项包括立项申请表提交、形式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项目计划网上公告和下达任务书等环节。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立项决策的主体,负责对CSM标准立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确保标准立项质量和协调性。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包括起草工作组建立、征求意见稿形成和提交。CSM标准研制要围绕标准的编制目的而设定,力求科学、客观、准确、全面,不宜包括与编制目的无关的内容;产品标准的要求宜尽可能基于性能而非设计或描述特性表述。涉及行业内产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的要求,或为了保障安全,可基于设计或描述特性表述;不能验证的要求不宜写入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宜充分考虑其验证的时效性和验证成本。

第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CSM标准征求意见稿由CSM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征求意见,并在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和协调,形成标准审核稿。

第十六条 标准通过与发布。CSM标准审核稿的通过由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核、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两级审核,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方式,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技术审查给出结论。审核结论包括建议批准发布、建议修改后批准发布、建议修改后重新审核、建议终止起草等四种类型。

CSM标准审定稿的发布包括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发布等环节,CSM标准审定稿的发布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按中国金属学会工作总部文件发布审批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复审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CSM标准的适用性进行技术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原则上技术标准发布后,每5年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复审,以决定该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需求牵引、会员与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治理的CSM标准化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各级工作体系,要按照质量至上原则,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化工作各项管理程序,要按照相应的决策议事、技术审查等规则建立会议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规范、高效、高质量。

第二十条 申诉制度。学会会员或社会有关个人、单位对学会某一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违背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或对某一项标准的技术实质内容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由标准化工作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诉人需向标准化工作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诉报告。申诉的处理原则上由相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申诉人进行协商处理,也可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会议投票表决对申诉的处理意见,对于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处理不满的申诉,由标准化工作秘书处提请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进行最终仲裁。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鼓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内相关标准化机构的活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技术标准宣贯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实施,以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方式进行。鼓励标准起草单位针对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咨询。应对标准实施情况予以特别关注,通过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标准化对象的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复审提供参考。

第六章 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金属学会统一管理CSM标准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工作。CSM标准出版物的复制与销售统一纳入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由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具体负责管理。具体事项由《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版权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积极适应科技创新发展,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当技术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原则进行处置。涉及专利的处置原则、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等由《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予以规定。

第八章 标准编写要求

第二十五条 CSM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域编写》执行,以确保CSM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具体标准格式要求由《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和编写规则》予以规定。

第二十六条  CSM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具体CSM标准的编号规则为:T/CSM 标准序列号-年代号,例如:T/CSM 001-2016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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