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和编写规则

作者: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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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制修定,保障团体会员及其他有关各方能够公正有效地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获取相关文件、知悉有关信息等提供必要的途径和程序,根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等,制定了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编写规则。

第二条 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构成:(1)提案及立项;(2)起草;(3)征求意见;(4)通过与发布;(5)复审。

第三条 本程序与规则适用于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管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包括:标准提案及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通过与发布、复审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开展标准制修订的技术管理。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已成立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制修订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具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标准化工作组负责。

第二章  提案及立项

第六条 学会会员、社会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冶金、材料领域科技进步和市场发展需求,按照《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提出CSM标准提案。

第七条 申请标准提案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CSM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填写CSM标准立项申请表及《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汇总提案申请材料并提交学会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

第九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标准提案项目,在学会团体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向全体会员和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无异议的通过立项,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报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编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下达标准研制任务,由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组织标准化工作组或标准牵头单位落实标准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化工作组或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经学会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履行调整手续。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组或牵头单位负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标准化工作组原则上有三家以上会员单位组成,并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要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提高制修订效率,充分发挥科技社团通过先进标准引领冶金、材料创新发展的作用。

第十五条 标准的内容宜紧紧围绕标准的编制目的而设定,并且力求全面,但不宜包括与编制目的无关的内容。

产品标准的要求宜尽可能基于性能而非设计或描述特性表述。

涉及行业内产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的要求,或为了保障安全,可基于设计或描述特性表述。

不能验证的要求不宜写入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宜充分考虑其验证的时效性和验证成本。

第十六条 起草CSM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单位自筹经费、政府或团体补贴经费、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等;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相关单位、专家及全体会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学会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对被征求意见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有关会员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标准工作组应认真研究,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对重大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标准工作组应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

第五章  通过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文件由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组成。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包括由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稿的修改完善、报批稿的形成等环节。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技术审查给出结论。审核结论包括建议批准发布、建议修改后批准发布、建议修改后重新审核、建议终止起草等四种类型。

第二十二条 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审查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需外聘专家或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标准技术审查会议。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组织召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并且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由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结论等审查材料提交给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标准审核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次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并附《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函审时应出具《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提交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一)标准报批申报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标准报批稿(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编制说明(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填写标准审批文件,发放CSM标准编号,并履行中国金属学会秘书处文件发布审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标准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标准委托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六章  复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两年。

第三十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需外聘专家或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标准应逐项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并报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根据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修改CSM标准,应填写《CSM标准修改通知单》,出具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修改依据、审查结论等),并按标准通过与发布程序办理。

第七章  编写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分类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在标准发布时分配。编号形式为:T/CSM(CSM标准代号)xxx (顺序号)xxxx(4位年号)

第三十七条 CSM标准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起草标准草案,包括其标准的结构、起草方法、格式、版式等内容,以确保CSM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

第三十八条  标准(特别是系列标准或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的结构(例如,相对应章、条编号的顺序等)、文体(例如,类似或相同条款的措辞等)和术语宜保持一致。标准文本的文字表述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在同一类标准中的术语应统一,符合基础标准规定,不得与有关标准相矛盾。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CSM标准时,其结构和体例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部分:

a) 封面;

b) 目次;

c) 前言;

d) 引言;

e) 标准名称;

f) 范围;

g) 规范性引用文件;

h) 术语和定义;

i) 主体内容;

j) 资料性附录;

k) 规范性附录;

l) 参考文献;

m) 索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研制程序示意框图

附件2-10: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工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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