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中国冶金报 中国钢铁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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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全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等6类单位,均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同时,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根据该《意见》,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社会责任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A级(优秀)企业、B级(良好)企业、C级(中等)企业、D级(较差)企业、E级(差)企业等五个等级。结合评价结果,浙江省将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措施。

浙江省还将建立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构成犯罪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等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名单、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损害指标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

《意见》还对职责分工提出了具体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订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汇总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认定、复核及上报,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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