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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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市工业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工信部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制定本市工业节能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市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诊断服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的相关政策,运用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工业节能领域,提升能效水平。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数据中心的创建工作,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鼓励工业企业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区域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节能形势、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监察等培训。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诊断服务。培育壮大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制定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标准,构建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体系。

第三章节能监察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承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安排。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不断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相关标准,合理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准确记录和汇总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以计量数据为依据,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主要用能设备管理,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检修及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对主要用能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保留改造前和改造后有关节能技术资料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三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增强员工节能意识。

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国家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为本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能源消费核算单位是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属地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企业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并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和规范,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定期组织考核。建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聘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确保节能工作有效落实。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用情况应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四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三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四十四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六条市、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节能资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等项目实施;(二)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三)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及表彰;(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业评审(评价)、项目验收、基础能力建设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其他工业节能事项。

第四十七条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成绩突出的工业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违反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被监察工业企业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第五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违反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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