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要拿稳了

       来源: 中国钢铁新闻网 中国冶金报社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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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三彩

9月3日,生态环境部在官网发布了一则通报,对截至2021年7月29日全国钢铁冶炼行业871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核查的情况进行了公示。通报显示,核查发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延续的钢铁冶炼企业有85家,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钢铁冶炼企业有152家。通报同时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并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在社会媒体曝光。

这是《排污许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24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后的首次通报。初看这一通报,所涉及的企业数量较多,在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企业名单中,基本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的企业。所谓“重点管理”企业,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企业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

不过,细细琢磨,通报中有这么几点信息值得关注。

第一点,是“核实”“限期”两个词。这表明,政府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首要一步是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着力避免因非企业原因的客观因素造成不合规的情况,若有“误解”可在核实期间释明;在核实之后,企业将有一定的整改期限和空间。钢铁行业环保专家认为,这样的做法很有必要,某些钢企上榜可能是由于一些复杂、客观的原因,比如数据更新不及时等,而非思想认识或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应该给这类企业“自证清白”的机会。

以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时间为例。在此次通报中,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最早的在2020年6月20日,而最近的在2021年7月31日。根据《条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可以看出,政府为企业审批留了多出2倍的时间。因此,通过认真核查,相关企业若是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了许可证延续申请,但因客观原因未纳入此次统计范围,或者企业许可证过期时间在7月29日之前的20天内,因审批受理时间较短而申请未获通过,均务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但是,对于确实未及时延续申请、存在较大过失的企业,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点,通报中不乏一些行业领先的大企业。一般而言,钢铁行业的大企业已经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规范意识。对于这些上榜的大企业,笔者认为,更应该进行重点核实,了解其具体原因,避免产生“误解”。当前,钢铁企业已经非常重视环保工作,排污许可证相当于其开展其他工作的一张通行证,企业对此也格外重视,一般很早便开始筹备延续申请相关工作。也正因此,这些企业出现未执行到位的情况,才更需要进行重点核实。

第三点,个别省份的企业所占比重较高。如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企业名单中,有些省份企业数高达16家;在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企业名单中,某些钢铁大省企业数高达30家。这表明,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具体落实《条例》的过程中打了较大折扣。

第四点,除有5家属于“简化管理”的企业外,其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延续的80家企业都属于“重点管理”企业。这表明本应是执行《条例》关键力量的一些企业反而没有及时进行排污许可延续申请,这说明《条例》在落地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部分“重点管理”企业或存在对《条例》了解不深不透的情况。

《条例》是生态环境部为推进“一证式”监管,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而制订的管理条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这足以说明排污许可管理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的重要地位,也说明排污许可管理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钢铁行业及有关各方均应高度重视、积极作为。

首先,不论是否存在一些客观原因,相关钢铁企业都应该强化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立刻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系统查清问题所在。若是自身的原因,则改之;若不是自身的原因,则吸取教训,完善管理办法,避免这种“被动”的局面再次出现。

其次,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深入了解企业排污实际情况,同时完善与排污企业的沟通机制,做到相关要求在企业真正落实到位。

最后,钢铁企业应着眼长远,认真研读相关政策、法规、条例等,在充分消化、吸收这些政策的基础上,制订适合自身的管理制度,维护钢铁行业来之不易的良好社会形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染物这4种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不论是罚款还是责令改正,亦或停业、关闭,对钢铁企业的影响都不只是经济损失那样简单,对企业甚至行业形象的损害更加不容忽视。全行业应对此给予充分重视,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环保成果和逐渐转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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