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 综合部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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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0日 中国金属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精神中国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办法。

2.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单位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3.本办法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4.按单位会员的性质,分为产钢企业、非钢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四种类型,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1)产钢企业(以上年钢产量为基数), 0.015元/吨钢·年;铁合金、炭素、焦化和耐火企业按产钢企业标准缴纳会费;按产量(吨)计算会费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缴纳会费;

(2)非产钢企业,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万元;

(3)小型公司(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规定划分)、事业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万元;

(4)社团组织,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千元。

5.单位会员当年亏损的可提出会费缓缴、减缴、免缴申请,经秘书长联席会同意,予以缓、减、免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

6.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本会单位会费,用于为单位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7.本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8.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9.本会会费,一律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10.本会总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单位会员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审查和单位会员的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单位会员权利

11.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金属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中国金属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金属学会单位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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