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单位会员条例

作者:综合部              发布时间: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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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中国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单位会员。
 
一、条件
 
凡与冶金专业有关,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法人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权利
 
1.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和科技报告会等;
 
4.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继续教育、科普、出版、咨询等活动; 
 
4.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6.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入会程序 
 
入会单位须填写“中国金属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审批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科技人员个人要成为会员,仍需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五、会费及其使用 
 
1.根据单位会员单位的性质、规模,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单位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 
 
2.单位会员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3.所收会费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其他公益性活动及为单位会员服务的有关管理、办公等费用。 
 
六、退会 
 
1.单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须以单位名义正式提出申请,退回单位会员证书,即生效; 
 
2.单位会员如失去法人资格,单位会员资格随之失效; 
 
3.单位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单位会员义务、无故不缴纳会费和损坏本会的声誉、利益的,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七、组织管理 
 
1.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 
 
2.单位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与本会工作总部联系。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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